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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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