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光坤
于平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张艳红
许学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鸿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一路翠竹苑1-402号。
法定代表人熊念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坤。
委托代理人于平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红。
委托代理人许学君。
上诉人武汉鸿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鸿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坤、于平建,被上诉人张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学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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