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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瑶,黑龙江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良(与胡某战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淑文(与胡某战系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战、胡良、车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76.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98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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