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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亚洲,黄梅县孔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51765C。法定代表人:李友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元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第三人:张求林(曾用名张球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元宏、张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干东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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