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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等与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固安镇小东湖村。
组织机构代码:39897134-0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洪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公司)、第三人张洪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炳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俊明被告三佳公司委托代理人谷云飞,第三人张洪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三佳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7日,并在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公司名称为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固安县固安镇小东湖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7月17日,营业期限2014年7月17日至2044年7月16日。经营范围为花卉、果蔬、种植销售;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技术开发服务。股东为三人,即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第三人张洪江。股东出资情况为每名股东各出资10万元。组织结构为张某某公司监事,张洪江为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三佳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与廊坊幸福农庄固安开发有限公司建立业务。三佳公司成立后便与廊坊幸福农庄固安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三佳公司未就经营情况向股东提交年度财务报告。2016年1月,二原告及第三人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内部结算,因股东之间就收入和支出意见不一,结算没有结果。2016年三佳公司未与廊坊幸福农庄固安开发有限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三佳公司也未与其他公司发生业务。原告曾就公司经济问题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2016年7月廊坊幸福农庄固安开发有限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
上述事实,有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三佳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与廊坊幸福农庄固安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和开展业务,在2015年度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合同,三佳公司也未与其他公司建立业务,公司经营处于停止状态。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三佳公司经营正常,与事实不符。被告三佳公司自成立后至2015年底,未就公司经营情况向股东提交任何书面财务报告,三股东就经营情况未能达成结算结果,原告曾就公司经济问题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表明三佳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冲突,不能召开股东会议,研究公司事务及作出决议,应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被告三佳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原告要求解散三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三佳公司解散后,三佳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原告要求判令该公司解散后15日内进行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散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固安县三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炳烨

书记员:许海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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