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陈耀进(湖北黄石金秋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温建寅(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耀进,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建寅,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南火云
审判员:周绍明
审判员:罗连英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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