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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某、赵某某、牟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祁有
赵某某
牟某某
吴成龙
吴某某
陈双(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伊春市忠芝货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祁有,住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双,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审原告牟某某,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审原告吴成龙,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全军,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伊春市忠芝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本院准许其缓交上诉费。
结案前,张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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