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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与徐某、胡某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宋某某
张某某
程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侯伍
胡某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文红。
委托代理人李侯伍。
被告胡某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徐某、胡某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荣华,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荣华,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杨荣华,被告徐某、胡某战、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广清,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侯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亲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被告徐某、程某某、胡某战、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程某某、胡某战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在各自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有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驶追偿的权利。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程某某、胡某战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侵权人王政文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政文承担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程某某、胡某战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本院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为6(王政文):1.34(徐某):1.33(程某某):1.33(胡某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抢救王政文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599元(15499元+100元)的50%,即人民币7799.50元;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6909.22元(281.12元+645.60元+500元+163599.50元+18083元+3800元+20000元)的50%,即人民币103454.61元。以上两项赔偿款总计为人民币111254.11元[其中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款46521.04元;原告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3079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原告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27266.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3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抢救王政文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599元(15499元+100元)的50%,即人民币7799.50元;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6909.22元(281.12元+645.60元+500元+163599.50元+18083元+3800元+20000元)的50%,即人民币103454.61元。以上两项赔偿款总计为人民币111254.11元[其中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款46521.04元;原告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3079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原告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27266.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3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
三、原告张某某鉴定费损失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徐某赔偿人民币228元、被告程某某赔偿人民币226元、被告胡某战赔偿人民币226元。原告张某某自负鉴定费人民币102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第一、二、三项给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4元,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负担人民币622元,被告徐某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程某某负担人民币436元,被告胡某战负担人民币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亲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被告徐某、程某某、胡某战、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程某某、胡某战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在各自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有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驶追偿的权利。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程某某、胡某战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侵权人王政文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政文承担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程某某、胡某战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本院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为6(王政文):1.34(徐某):1.33(程某某):1.33(胡某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抢救王政文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599元(15499元+100元)的50%,即人民币7799.50元;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6909.22元(281.12元+645.60元+500元+163599.50元+18083元+3800元+20000元)的50%,即人民币103454.61元。以上两项赔偿款总计为人民币111254.11元[其中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款46521.04元;原告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3079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原告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27266.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3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抢救王政文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599元(15499元+100元)的50%,即人民币7799.50元;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6909.22元(281.12元+645.60元+500元+163599.50元+18083元+3800元+20000元)的50%,即人民币103454.61元。以上两项赔偿款总计为人民币111254.11元[其中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款46521.04元;原告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30799.8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原告宋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27266.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3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33.33元]。
三、原告张某某鉴定费损失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徐某赔偿人民币228元、被告程某某赔偿人民币226元、被告胡某战赔偿人民币226元。原告张某某自负鉴定费人民币102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第一、二、三项给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4元,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负担人民币622元,被告徐某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程某某负担人民币436元,被告胡某战负担人民币436元。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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