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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红梅
书记员: 蔡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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