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申请人张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法定代理人魏桂珍(张某某的母亲),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张艳丽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忠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申请人张艳丽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海钢街8-11号,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
与申请人张艳丽系姐妹关系。
申请人张艳丽称:被申请人张某某因疾病打针治疗后,出现语言障碍,智力低下,不能完全辨别是非,智商不足十岁儿童。
被申请人现由申请人照顾、看护。
审判长:李卫忠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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