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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艳丽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申请人张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法定代理人魏桂珍(张某某的母亲),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张艳丽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忠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申请人张艳丽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海钢街8-11号,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
与申请人张艳丽系姐妹关系。
申请人张艳丽称:被申请人张某某因疾病打针治疗后,出现语言障碍,智力低下,不能完全辨别是非,智商不足十岁儿童。
被申请人现由申请人照顾、看护。


审判长:李卫忠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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