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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