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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冯晓英,女,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二发电供热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裕民路,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哲,男,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10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10民终29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黑10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有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丹 审 判 员  孙媛媛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法官助理王金凤 书记员姜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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