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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城南3组。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 迪 审判员 姜永波 审判员 张洪运

书记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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