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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宜昌高某某俊某门窗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高某某俊某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高某某汇腾市场1-19、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宜昌高某某俊某门窗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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