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九林陶瓷厂工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和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和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 丁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