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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张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张立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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