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高寺台镇下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承德县高寺台镇下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尚立伟,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承德县高寺台镇下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会
书记员: 吴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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