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被起诉人巨鹿县巨鹿镇西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被起诉人巨鹿县巨鹿镇西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起诉人张某的1.276亩土地。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为被起诉人巨鹿县巨鹿镇西张庄社区居委会村民,2013年12月3日被起诉人巨鹿县巨鹿镇西张庄社区居委会与起诉人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实质是巨鹿县政府违法征地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且是在巨鹿县政府强征土地后强迫起诉人签订。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3年12月3日《协议书》无效,责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1.276亩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称该协议书实质是巨鹿县政府违法征地行为,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返还土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沛珍 审判员 辛少猛 审判员 高建爽
书记员:田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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