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申诉人季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民(行)监(2017)420204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某某与季某某之间民间借贷事实需进一步核实,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银东明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王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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