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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繁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姜  南

书记员:王  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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