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张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金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金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江平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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