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有诉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有,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全,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吴春艳,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有与被告金永全、吴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

审 判 长  武铁军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姚凤玲

书记员:朱庆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