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有,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全,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吴春艳,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有与被告金永全、吴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
审 判 长 武铁军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姚凤玲
书记员:朱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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