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组织机构代码:57283134-4。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胜利与被告杨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胜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胜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胜利负担。
审判员 张燕峰
书记员:王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