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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