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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陈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钢材款22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销钢材,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至2015年8月1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296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圆钢,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陈某某给付原告货款2296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吴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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