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东,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某,系被告张某母亲。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阐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俞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