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耀华,男,汉族,现住正定县。
原告赵某,女,汉族,现住正定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同,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第三人正定县恋家房产中介所。
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74号。
负责人陈立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华、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正定县恋家房产中介所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华、赵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华、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华、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2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耀华、赵某负担7260元。
审判员 张志琪
书记员: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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