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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韩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系原告韩某某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5层。

韩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韩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素丽

书记员: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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