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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翌晨与李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翌晨,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郑亮,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秀,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翌晨与李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翌晨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翌晨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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