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文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大营子乡北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孝文,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田秀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田保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花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凯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花玉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县文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花玉民、花玉富、曹某某、田秀才、田保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书记员: 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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