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村村徐桥2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闵秀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村村徐桥262号。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胡军、闵秀官诉被申请人张某某、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543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某某、季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该案已以原告胡军、闵秀官撤诉结案,申请人胡军、闵秀官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季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季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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