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张某某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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