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美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琨,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美兴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某美爱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民,系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芳,系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容诉被告黄某美兴时装有限公司、被告黄某美爱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美容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美容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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