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美容,餐饮服务业。
委托代理人:孙高志。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穴市郭金盘加油站旁。
负责人:邱跃进,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太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容诉被告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美容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游 军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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