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三灶西庄家宅XXX-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鸣,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占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被告上海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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