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某
赵某
李某某
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交通运输局
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市民。
原告赵某,市民。
原告赵某,市民。
原告李某某,市民。
原告方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镇。
法定代表人王彦,系局局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魏建鑫、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98元,由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98元,由原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志平
审判员:谷海豹
审判员:王小丹
书记员:赵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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