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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晶晶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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