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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国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刘玮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国发、张某、刘玮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冀0533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大街东侧三间门面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国用(×)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大街东侧三间三层门面楼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发、张某、刘玮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诉讼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间门面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国用(×)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门面楼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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