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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玥,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谢某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星、余俊,均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谢某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治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汪向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B×××××号、车辆识别代号为×××、品牌型号为比亚迪牌×��×)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治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向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B×××××号、车辆识别代号为×××、品牌型号为比亚迪牌×××)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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