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迎某。
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某。
第三人黄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迎某、被告曹某某、第三人黄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迎某、被告曹某某、第三人黄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迎某、被告曹某某、第三人黄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程良映 人民陪审员 冯金山 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
书记员: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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