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76年9月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1972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乔海龙,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唐某某,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乔海龙、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郭某某已申请解除对本案争议房屋的查封并对放弃对该房屋的执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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