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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书记员:靳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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