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继炯与张某某、张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继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澳大利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国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雪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吴明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张雪燕、吴明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吴伟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继炯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雪燕、吴明初、张雪萍、张琦、张国伟、吴伟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原告张继炯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继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继炯为上海市徐汇区龙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事实和理由:张荣林与郑霞芬系夫妻,共育有六个子女,张某某、张某某、张雪燕、张雪萍、张国敏、张国伟。张荣林于1996年7月死亡,郑霞芬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张琦系张国敏之子,张国敏于2008年5月死亡。吴伟杰系张雪燕与吴明初之子。张继炯系张国伟之子。望亭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望亭路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郑霞芬,1996年市政动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人数为3人,即郑霞芬、张荣林、张继炯,安置的房屋为严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以下简称严杨路房屋),严杨路房屋在册户籍为郑霞芬、张继炯,该房屋于2000年买为产权房,产权人为郑霞芬,张继炯于2001年迁出户籍。2003年严杨路房屋出售,郑霞芬将售房款另行购买上海市徐汇区龙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郑霞芬、张雪燕、吴明初、吴伟杰。张继炯作为望亭路房屋的被安置人、严杨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对严杨路房屋享有财产性权益,郑霞芬用该房屋的出售款购买了系争房屋,转化了张继炯的权益至系争房屋,故张继炯起诉至法院。
  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张继炯的诉请,张继炯提供的产权信息已经否定了其诉请,对产证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张继炯的诉请,母亲在世时通过三次家庭会议已经解决了所有问题,根据张继炯父亲的要求,给他2万元,钱也已经给了他,过了那么久再来提此事,有时效问题,且所有问题已经解决了。
  张雪燕、吴明初辩称,不同意张继炯的诉请,张继炯与安置人张荣林、郑霞芬系祖孙关系,张继炯的户籍于1995年迁入动迁房屋,之后从未在该处实际居住过,依据该房屋动迁时的政策,张继炯不符合安置同住人标准。张荣林、郑霞芬对张继炯不负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迁入户口时张继炯他处有房,郑霞芬也不负有安置张继炯居住的义务,动迁安置的房屋系公房,张继炯无权主张该公房的任何财产性利益,张继炯也不符合购买公房的条件。安置时间距今长达20多年,张继炯主张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安置利益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张继炯既非房屋的买受人,也不是郑霞芬的继承人,故无权要求系争房屋的共有权。
  张雪萍、张琦辩称,同意张某某、张某某的意见。
  张国伟辩称,同意张继炯的诉请。
  吴伟杰辩称,同意张雪燕、吴明初的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荣林与郑霞芬系夫妻,两人生有子女张某某、张某某、张雪燕、张雪萍、张国敏、张国伟。1996年7月,张荣林死亡。2008年7月,张国敏死亡。2015年3月,郑霞芬死亡。张琦系张国敏之子。张继炯系张国伟之子。
  1996年,望亭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居住面积25平方米,安置人数3人,即郑霞芬、张荣林、张继炯;拆迁人提供严杨路房屋1套,合计居住面积29平方米,独生子女1人共照顾居住面积4平方米。
  2000年6月,郑霞芬购买严杨路房屋为产权房。2002年7月4日,郑霞芬与案外人郑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严杨路房屋,转让价款为19.9万元,其中附件五“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同意出售上述房屋”处由张继炯、张雪萍签章。张继炯称,该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印章也不是其的。张雪燕称,该签字不是张继炯本人签的,当时需要成年人签字,张继炯还未成年;印章是母亲让张国敏去刻的。
  2002年5月5日,吴明初、张雪燕、吴伟杰、郑霞芬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系争房屋,房价款为377,970元。2003年5月16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至吴明初、吴伟杰、张雪燕、郑霞芬名下。张国伟称,严杨路房屋的出售房款母亲一分钱都没拿到,都是张雪燕一人拿掉了,系争房屋就是用严杨路房屋的出售款买的。吴明初、张雪燕称,系争房屋是由张雪燕、吴明初、吴伟杰共同出资购买的,根据家庭内部协议,严杨路房屋出售后一半房款由抚养郑霞芬的子女处置,另外一半由六个子女平均分配,故房款的一半84,000元给了张雪燕、吴明初,用来购买系争房屋,当时还借用了部分出售款购买系争房屋,之后按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陆续还了。
  为证明家庭内部已达成一致,张雪燕、吴明初提供三份家庭会议纪要。第一份时间为1996年7月1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因父病故,母亲晚年生活六个子女均负有同等责任和义务……父母原同意张国伟之子张继炯户口进入望亭路房屋的根本目的是维持“张家”的续住利益;望亭路房屋及其搬迁后的住房利益事项,须事前经母亲同意,否则无效。第二份时间为1999年7月17日的会谈纪要载明:经六个子女商量一直同意母亲郑霞芬晚年由次女张雪萍主要负责抚养和照顾日常生活,其他子女仍有抚养责任;母亲现严杨路房屋支配权属张雪萍,并可享受房子换资总额50%,其余50%由六个子女等分……正式分配待母亲百岁后,按本会谈纪要实施;考虑到四子张国伟的儿子张继炯户口在母亲郑霞芬户口簿上,经与张雪萍商量,张雪萍同意将房子换资后的50%由六个子女等分中属于张雪萍的那一份配给张国伟,如张国伟占两份不足2万元,差价由张雪萍补足到2万,两份和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归张雪萍……同时,张国伟在签字后一个月内将儿子张继炯户口迁走,张雪萍可以办理迁入户口。第三份时间为2002年5月3日的补充协议载明:即日起母亲郑霞芬的主要负责抚养和日常生活照顾由张雪燕接承,其他子女仍有抚养责任;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99年7月17日《关于抚养母亲家庭问题会议纪要》,除主要负责抚养人和母亲现住房的支配权变更外,其他条款所决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变;张雪燕在置换母亲郑霞芬住房后,要负责单独安置一间房间供母亲郑霞芬晚年住用;母亲郑霞芬房子置换价值为195,000元,扣除郑霞芬原购产权房支付10,000元和张雪萍支付17,000元后,余款168,000元,按原支配原则,50%(84,000元)归张雪燕支配,其余50%(84,000元)由六个子女等分,张国伟可分20,000元,正式分配仍待母亲百岁后,由张雪燕负责支付。上述二份纪要由郑霞芬及六子女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张国伟未签字。
  2002年5月30日,张继炯的户籍迁出严杨路房屋。
  张国伟分别于2004年1月24日、2005年2月9日收到张雪燕10,000元,共计20,000元。
  本院认为,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根据1996年、1999年家庭会议纪要,郑霞芬与其六个子女张某某、张某某、张雪燕、张雪萍、张国敏、张国伟已对严杨路房屋的分配达成一致。会议纪要中“考虑到四子张国伟的儿子张继炯户口在母亲郑霞芬户口簿上,经与张雪萍商量,张雪萍同意将房子换资后的50%由六个子女等分中属于张雪萍的那一份配给张国伟”,足以证明张国伟作为张继炯的法定监护人,已经对张继炯的相关权益作出处分。虽然张国伟未在2002年的补充协议上签字,但该协议系为母亲的主要抚养人变更及相应的住房支配权变更而补充,其他内容与1999年会议纪要的内容一致,故即使张国伟未签字,仍不影响1999年的会议纪要对张继炯的效力。郑霞芬购买严杨路房屋为产权房,并在出售该房屋前,张继炯按约将户口从该房屋迁出且张国伟收取了补偿款2万元的事实,表明张继炯、张国伟对上述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的确认。张继炯不认可其相关利益已经得到补偿,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现张继炯在取得补偿款项以后,又主张系争房屋权利,实有违诚实信用。退一步说,即使张继炯还享有严杨路房屋的权益,因严杨路房屋的出售而转为债权,不因系争房屋的购买款项中含有严杨路房屋出售款而使得张继炯对严杨路房屋的债权转化为对系争房屋的物权。系争房屋系以吴明初、张雪燕、吴伟杰、郑霞芬名义购买,产权亦登记在该四人名下,与张继炯无关。综上,张继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继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张继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张继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