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继武、吴某某与吴某某、正定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继武
刘二勇(河北无朔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正定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张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继武。
委托代理人刘二勇,河北无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正定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地址;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机构代码:80470324-6.
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武与被告吴某某、正定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继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继武负担。

审判长:王建宏

书记员:王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