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处被告写出100份赔礼悔改书(如拒绝写悔改书,则判令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误工损失、交通费等损失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元月15日,院院长曾春荣、站长张继忠来到原告家中,说原告写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井下村欧绳辉享受农村医生补助的控告,举报人是原告之名,当时曾春荣院长用手机从卫生局张文考用微信传给的举报全文,当时原告感到万分的莫名其妙。原告要求曾院长立即弄清真相。当天曾院长和张继忠就立即找到被告,经查实确是被告为攻击报复原告,捏造举报内容,盗用原告姓名,一箭双雕借刀杀人之手段对原告的侵权行为,真是失去人性,比禽兽都不如。被告之所为的报复意图是,因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卫生计生委张文考举报了被告假冒农村医生骗取国家补贴,诈骗政府钱财(经查明属实,县卫生计生委于元月22日作出了取消被告的补助行政决定),被告痛恨在心,所以被告想尽办法捏造事端,打击报复原告,为此被告所造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不择手段已触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根据以上明文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原告为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作出本诉状的请求事项之判决。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二、举报信1份,证明被告假冒原告名义向县委举报他人的事实;三、车票4张,证明原告从方太来往县城的交通费;四、被告书写的内容2份,证明举报信下面的内容“原件已作毁,不再举报欧阳绳辉”是被告书写。被告张某某辩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庭一定要弄清是非,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取闹,内容一派胡言和毫无人性的诉讼状。事实一:被答辩人张某某在2017年12月4日向县委作出举报材料,落名打印张某某,笔写张继浩,由院负责同志手机显示,亲眼所见被答辩人偷用胞弟姓名,借助二打一的阴恶挑拨手段,应受法律追究,作出处理。事实二,就是被答辩人狗胆包天(仍是去年底),又举报本处欧阳绳辉当医生的补助金,自认为会遭到可耻的下场,难于在世见人,所以装腔作势,诬陷是张某某写的举报材料。再说欧阳绳辉一家是于我一家共小组的内亲关系,(我的孙女嫁给他的孙子为妻)。这不是显然地挑拨离间,增长是非的恶行为吗。这条定要他找出确凿的人证物证。(再注明,张某某在集体时当会记),队上的公粮退库款,瞒灭吞消,队长欧阳兴福一追查,张某某仇恨在心,所以,至今作出冤仇报复。事实三:被答辩人去冬时突然作出诬陷举报,使我终身受害每年3600元,(注:我已得了2年,肯定严审,现还在县政府复议)。事实四:去冬12月间,被答辩人看到我妻喊天拜地和咒骂,就又雪上加霜,书面捏造提出4条内容,其中一条意图是激发现任书记的心,火上加油,(四条内容已交庭)。事实五:是2017年春,我儿媳为主,在拆旧更新开工时,被答辩人天天百般刁难,逼使我儿媳付出人民币2千多元,这笔巨款一定要被答辩人付出给野鸡山组集体所有。事实六:是母亲在2006年逝世后,也曾已写言明字,田、岭和财产由三兄弟(张继燕、张某某、张某某)平分,可是被答辩人一直强霸。就去年母亲余留二间老屋,政府号召要拆除土胚房,我曾二次一动手主张拆一间,可被答辩人就及时喊了派出所,结果张某某的儿子张咏铭全拆毁,也有邻居作证。事实七:就是有一年,亲妹郎李衍保(吉水县人)二人一同买牛款,可被答辩人逗老婆的朋友黄世茂,在方太乡宝石村一瞬间骗走人民币3000多元l(可见证明)。事实八:就是种甘蔗的一年,张某某在马路旁摊床守蔗,利用7、8岁的小孩子之机,自点火柴燃烧,将火柴塞入小孩身上为证,使之其父母赔偿一铺晒搭,猪肉18斤,十分令人可恨。事实九:就是有一年张某某告状我儿子张学武,在中级法院开庭时,偷没我一份答辩状,致使受害三仟元。以上提供事实理由,切望法庭认真调查清楚,请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摒弃制造事端,搬弄是非。要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无理诉求。同时请求把被答辩人要列入当前的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动中去,进一步稳定社会和谐,友善小康之路。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胞兄弟,双方素有积怨。2017年12月4日,原告向兴国县计委医政科主任张文考举报被告骗领国家医生补贴,后经委查实并取消了被告享受的国家医生补贴政策。不久,被告将一封举报欧阳绳辉的信件(经查实,系无效举报)交到兴国县办公室,该信落款名是张某某(打印件),医政科主任张文考收到该信后指示乡卫生院院长曾春荣对该信署名进行核实。2018年元月15日上午,乡卫生院曾春荣与张继忠按指示前往原告家中调查,但原告否认写过该信,后曾春荣在乡卫生院询问被告,并做通被告思想工作,销毁了举报信,并由被告在举报信底部书写“原件已销毁,不再举报欧阳绳辉”。后原告认为被告冒用其名义举报他人,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因此诉至法院。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多次电话联系并前往乡卫生院询问曾春荣及张继忠了解原、被告关于举报信一事,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往兴国县××办公室询问张文考主任举报信一事,作询问笔录一份,经调查询问,该举报信系被告张某某打印并交至兴国县××计委。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4组证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所作调查笔录予以证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原告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被告假冒原告名义向兴国县××计委举报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矢口否认冒用原告名义,且被告当庭书写的“原件已作毁,不再举报欧阳绳辉”样本,因原告庭后不愿加重成本而不申请笔迹鉴定,但根据本院对兴国县××计委医政科张文考主任、乡卫生院曾春荣院长及张继忠站长所作询问及了解,足以认定被告冒用原告名义举报他人。原告要求被告书写赔礼道歉信,被告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法律规定,为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应当对原告出具赔礼道歉信,但原告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100份,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案情及乡村地域,被告应书写赔礼道歉信3份为宜,分别张贴于原告家中、村民委员会宣传栏及村班车候车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误工损失、交通费等6500元,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并未对原告精神上产生侵害,考虑到原告诉讼过程产生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1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赔礼道歉信三分,分别张贴于原告张某某家门、村民委员会宣传栏及村班车候车亭;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交通费损失1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波
书记员:黄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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