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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耀(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耀,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1484-3。
代表人范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某某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本院决定交纳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本院决定交纳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永国

书记员: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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