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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彬与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继彬
马元清(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继彬,1976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马元清,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70091892-0。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彬诉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彬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彬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张继彬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彬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彬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张继彬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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