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梁文清
张某某
宋某某
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司机。
原告:张某某,退休工人。
原告:梁文清,退休工人。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司机。
被告:宋某某。
被告: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区361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梁文清与被告宋某某、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梁文清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梁文清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梁文清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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