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刘某某(被告王红军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龙兵,湖北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红军、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覃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书记员:张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