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市邯山区双力建筑工具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秀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178号北海庄园一期商业1号楼1号。
委托代理人温建朝、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青长 人民陪审员 肖开泰 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
书记员:王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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